【安全守底行动·曝光台】7:汉寿县两部门通报3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2024-06-19 22:31:00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熊平海 |          浏览量:1463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农业农村局办理的1起、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童某科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
          方法进行捕捞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7日,汉寿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在沧浪河沧港镇北美村水域巡查发现,当事人童某科利用胶质渔船在该水域使用背包式电鱼机进行捕捞,现场查获电鱼设备1台套、胶质渔船1艘,刁子鱼等渔获物共计5.9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童某科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汉寿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童某科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没收渔获物5.9千克、罚款人民币2100元的行政处罚。

童某驾驶湘JD33188小型轿车
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3日,童某驾驶的湘JD33188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童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2024年6月7日对驾驶员童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李某驾驶湘JPT937小型轿车
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12日,李某驾驶的湘JPT937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李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2024年6月14日对驾驶员李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   源:汉寿县农业农村局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编   辑:熊平海

一   审:李   俊

二   审:朱自刚 曹亚玲 童忠平    

三   审:张智峰


责编:熊平海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要闻
视频
推荐
我要报料

  下载APP